Léon Mölenberg 博士,欧洲电子商务和 Thuiswinkel.org 高级政策顾问。本文曾发表于《跨境杂志》2016 年 6 月第 1 版
在 "数字单一市场战略 "的范围内,欧盟委员会最近推出了两项指令提案:一项是关于购买数字内容的合同规则;另一项是关于有形商品的在线销售和其他远程销售。
其目的是创建一套单一的规则,建立一个真正的数字单一市场,确保在整个欧盟范围内对消费者提供同样高水平的保护,并允许贸易商根据相同的合同条款和法律条件向所有成员国的消费者销售有形商品和数字内容。这些建议将大大降低贸易商的合规成本,同时为消费者提供高水平的保护,从而刺激跨境电子商务和经济增长。
欧洲议会最近开始讨论关于数字内容的提案,同时推迟了关于有形商品提案的讨论,直到 REFIT 对临时消费者法律的评估结果出来为止。在此,我们概述了购买数字内容提案的主要特点。
范围
关于数字内容销售的提案涵盖所有非免费提供的数字内容服务的 B2C 销售,无论其是通过网 络、其他远程方式还是固定销售向公众提供,也无论其是国内销售还是跨境销售(第 3 条)。"非免费提供 "是指数字内容是以货币或(这是一项新规定)个人数据或其他数据的形式进行有偿交换的。它还包括仅用于传输数字内容的耐用介质。包含数字内容的 CD、软盘或 USB 盘,作为有形物品,将被视为数字内容。
该指令不适用于数字内容供应的隐私、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方面,也不适用于电子通信服务、医疗保健、金融服务和赌博。
数字内容
为了面向未来、避免扭曲竞争和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数字内容的定义特意宽泛,包括所有 类型的数字内容,无论其是否通过持久媒介传播。
数字内容指(第 2 条):
(a) 以数字形式制作和提供的数据,如视频、音频、应用程序、数字游戏和任何其他软 件;
(b) 允许以数字形式创建、处理或存储数据的服务,此类数据由消费者提供,以及
(c) 允许共享该服务其他用户提供的数字形式的数据并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互动的服 务。
该指令不包括有大量人工干预的服务。
一致性
对于数字内容而言,本提案中的 "符合性 "建立在主观和客观要素系统之上,并以数字内容 的典型问题为导向和延伸(第 6 条)。
一般是指数字内容的数量、质量、期限、版本和更新应符合合同规定。数字内容应具备合同或任何合同前信息中规定的功能、互操作性和其他性能特征,如可访问性、连续性和安全性、说明和客户协助。
在合同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数字内容应符合通常使用同类数字内容的目的,包括其功 能、互操作性和其它性能特点,如可访问性、连续性和安全性。
在评估是否符合规定时,应考虑现有的国际技术标准和适用的行业规范,以及提供数字 内容是为了换取金钱还是数据。
商家将数字内容不正确地整合到消费者的数字环境中,或由于整合说明的缺陷,也被视为不符合规定。
数字内容应不受妨碍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第三方权利的影响(第 8 条)。
交货和时间
供货商应向消费者或消费者选择的第三方提供数字内容,该第三方应经营向消费者提供 数字内容或允许消费者访问数字内容的实体或虚拟设施(第 5 条)。除非另有约定,不在耐用媒介上的数字内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立即提供,而在仅用于数字内容运输的耐用媒介上的数字内容必须在合同签订后 30 天内提供,不得无故拖延。
如果供应商未能提供数字内容,消费者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不符合要求和风险转移的举证责任倒置
数字内容的(不)符合性必须在交货时进行评估。此时,数字内容的风险将从商家转移给消费者。消费者必须证明货物与合同不符。除非商家能证明消费者的数字环境不符合数字内容的互操作性和其他技术要求,且商家在合同签订前已将这些要求告知消费者,否则应始终由商家证明货物不符合同的情况在交货时并不存在,或不是由供货商造成的,或由消费者造成的,或由消费者承担风险的情况造成的(第 9 条)。
通知期、时效期、法律担保和贸易商担保
提案中没有规定消费者有义务在发现或评估不符合同情况后的一定期限内通知不符合同情况。任何时效期--消费者必须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都将由适用的国家法律制度管辖。这基本上意味着时效期限不会完全统一。
数字内容的法定保修期--销售商或供应商对不符合规定的情况承担责任并提供解决 方案的期限--是无限的,这意味着数字内容供应商基本上有无休止的义务对不符合规 定的情况进行维修,而且这种义务只受到适用的国家有关时效期限规定的限制。对于仅作为数字内容运输工具的耐用介质(这是一种会磨损的有形物品)也是如此,因 为它被视为数字内容。该提案允许商业担保人在其确定的条件下提供商业担保。
补救措施和交易者的自由选择
在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免费使数字内容符合合同规定,除非这是不可能的、不相称的或非法的(第 12 条)。供货商应在消费者通知供货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合理时间内修复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内容,且不得给消费者造成任何重大不便,同时应考虑到数字内容的性质和消费者需要该数字内容的目的。
商家有权选择如何修复不合格产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适度降价或终止合同,条件是根据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对不符合同情形的补救不及时、不可能、不相称、不合法或会给消费者造成重大不便。
责任和损害赔偿权
供货商在提供数字内容时,如未能向消费者提供数字内容或提供的数字内容不符合规定,则应对消费者承担责任(第 10 条)。供应商必须赔偿消费者因不符合规定或未能供应而对其数字环境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赔偿必须尽可能使消费者处于在数字内容已按规定提供并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本应处于的地位。
如何计算和行使损害赔偿权由会员国和国内法决定,本提案中未作统一。
交易链中的补救权
新的规定是,如果供货商因交易链条中较早环节(如整批销售、进口商或生产商)的某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而未能提供数字内容或未能履行合同,从而对消费者负有责任,则供货商有权对交易链条中的该人或该责任人采取补救措施(如损害赔偿)(第 17 条)。供应商可对其采取补救措施的人以及相关行动和行使条件应由国内法确定。该提案没有在这一领域进行全面协调。
合同、数据和用户生成内容的终止
当消费者有权终止合同时,他们可以通过任何方式向供货方发出通知来行使这一权利(第 13 条)。在消费者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供货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退还已付货款,不得无故拖延。
如果反履约行为不是以金钱进行的,供货方应采取一切可以预期的措施,避免使用消费者为换取数字内容而提供的数据以及供货方收集的与提供数字内容有关的任何其他数据。
供货方应向消费者提供技术手段,以检索消费者提供的所有内容以及消费者使用数字内容时产生或生成的任何其他数据,但以供货方保留的数据为限。消费者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常用的数据格式免费检索内容,且不会造成重大不便。
12 个月后终止长期合同的权利
如果合同规定提供数字内容的期限不确定,或者初始合同期或续约期的任何组合超过 12 个月,消费者有权在第一个 12 个月期满后随时终止合同(第 16 条)。消费者可通过任何方式向供货商发出通知,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合同终止在收到通知 14 天后生效。
修改数字内容服务
如果提供数字内容的时间较长,供应商有明确的权利改变数字内容的功能、互操作性和其他主要性能特征,如其可访问性、连续性和安全性,只要这些改变对消费者访问或使用数字内容产生不利影响(第 15 条)。但供应商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享有这一权利
(a) 合同如此规定;
(b) 消费者在合理的修改前已在持久性媒介上得到明确通知;
(c) 允许消费者在收到通知后不少于30天内免费终止合同;以及
(d) 合同终止时,向消费者提供检索所有用户生成内容的技术手段。
更新和最新版本
数字内容应根据合同规定进行更新(第 6 条)。除非另有约定,提供的数字内容必须与合同签订时的最新版本一致。
继续使用本网站即表示您同意使用 cookies。更多信息
本网站的 cookie 设置为 "允许 cookie",以便为您提供最佳浏览体验。如果您在未更改 cookie 设置的情况下继续使用本网站,或点击下面的 "接受",则表示您同意这样做。